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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严打”后,公安机关威信空前,可警察滥用职权现象仍时有发生,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迫在眉睫。1997年,以《人民警察法》为基石制定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出台,2011年修订后施行,为公安机关内部专门性监督制度筑牢了法律根基。警务督察作为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全方位监督警察执法、守纪行为,尤其聚焦现场执法违纪违法监督。过去,公安纪检监察与督察领导常由一人兼任,纪检监察双重领导后,多由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长分管督察。公安机关规模大、性质特殊,警务督察是确保人民警察光辉形象的防火墙,但实践中仍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省、市两级公安机关通常设立由本级公安机关主要单位组成的督察委员会,负责统筹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由行政首长担任督察长,具体办事机构为警务督察部门。督察机构实行队建制,省公安厅设警务督察总队,各地级市公安局设警务督察支队。省厅总队为正处级建制,地市支队个别为正处级,少部分为副处级或支队主要领导高配副处级,多数为正科级。地市支队为专职督察机构,职能与省厅总队大体一致,但组织框架并不一一对应,有的内设大队或科,有的仅设办公室统揽工作。县区级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常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合署办公,统称“监督室”,实行“一套人马,几块牌子”。
当前,县区级督察部门面临“无机构、无编制”难题,缺乏专职督察力量。而督察工作涵盖公安执法、民警守纪等领域,对人员素质要求严苛,机构独立化与人员专职化是有效履职的前提。2011年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虽对警务督察部门组成有框架性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也基本参照队建制模式设置,但未明确督察部门组织编制数或督察警力占比。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在机构编制等方面全由同级公安机关决定,虽受上级和同级行政首长双重领导,然而地位不高、依附性强,开展同级监督时顾虑重重,存在责大权小的问题,进而制约了上级督查机构对下级公安民警尤其是“一把手”开展有效监督。

如何更好发挥监督的作用,是各级督察部门长期探索的课题。实际督察时,“监督促发展”的目标常难以达成,根源在于职能聚焦出现偏离。《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明确督察对象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履职、执法等情况,基本覆盖警务全领域。然而,部分领导将督察当“万金油”,既要求其紧盯中心工作,又安排参与其他警种检查,不仅削弱了督察的职能作用与权威,还使其陷入“什么都管,却都管不好”的困境,职能发挥流于表面。督察职能泛化必然带来弱化,各级督察部门疲于应付表面任务,无暇深入督察队伍管理、执法办案等深层次问题,部分地市、县区能开展浅层次督察已属不易,更遑论自主深度督察。
警务督察部门内部管理存在低效失序问题。部分人员对自身监督者定位认知模糊,行事缺乏果敢,畏首畏尾。督察部门因不受重视,成了安置“老弱病残”之处,不少人员未掌握督察调查、电脑操作等基础技能,专业素养有待提升。公安队伍规模庞大,晋升空间有限,奖惩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加之从严治党背景下灰色收入减少,“搭便车”现象在公安队伍中较为突出,托病怠工、逃避责任等情况屡见不鲜。在强力肃贪反腐形势下,“为官乱为”得到遏制,但悄然滋生“为官不为”,各级督察部门警官警员中不同程度存在“慵懒散”作风,部分人员晋升无望后丧失进取精神,工作推诿扯皮、拖沓懈怠,缺乏担当意识。

公安机关内部除督察部门外,审计、法制、人事、信访等部门也依警种职责承担监督职能;外部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纪检监察、舆论监督及廉政监督员等。由于缺乏有效协作机制,监督力量常陷入“九龙治水”、各自为战的局面。督察虽依法可监督公安机关一切执法行为,但现实中多固守传统领域,主要开展现场督察,未能统筹全局,缺乏牵头协调机制。当前亟需在内部厘清督察、法制、审计、信访、人事等职责分工,并与外部监督建立良性互动,构建信息共享、协同工作、争议解决的运行机制,以实现高效分工与合力监管。否则,监督工作将在部门协调中消耗大量资源,陷入“落实难、协调更难”的泥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