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涉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中英文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
理指南一、涉及网络著作权部分
、原告主张被告单独或者
与他人共同实施了提供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行为
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举证证明通过被告网站能够
播放、下载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被告仍主张其未实施提供行为的,由被告承担相应的
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可以采取公证等方式举证证明被告
网站内容,但应保证其取证步骤及相关网页的完整性。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具体行为性质的认定,可以通过现场
勘验的方式,
并结合原告、
被告双方的证据,
依照法律规定,

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综合进行判断。
、原告在起诉
时未明确主张被告行为是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构成
为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提供教唆、帮助,且在法庭辩论
终结前仍未明确的,应结合原告、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在案
证据等,对被告实施的行为性质进行全面审查。
、被告主

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
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应当就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
像制品的提供主体或者其与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相应
证据,否则可以认定其并非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被告未提
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仅提供信息存储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