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合:同一主体实施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免责事由: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不可抗力等免责。
法律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二、法的运行
(一)立法
立法体制: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民族立法权、授权/委托立法权。
立法程序:提案、审议、表决通过、公布。
立法审查: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二)法的实施
执法和司法: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
守法: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法律监督: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三)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目标:获得合理的法律决定。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步骤: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法的证成: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四)法律解释
种类:文义解释、主观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五)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反向推理、当然推理、设证推理。
(六)法律漏洞
概念:法律依其规范目的应当规定但却没有规定。
分类:全部漏洞和部分漏洞;明显漏洞和隐藏漏洞;自始漏洞和嗣后漏洞。
漏洞填补方法:目的论扩张和目的论限缩。
三、法的演进
(一)法的起源和发展
发展途径:法的继承和法律移植。
(二)法的传统与现代化
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划分标准是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

现代化:标志是法与道德分离,类型有内发型和外源型。
(三)法治理论
法制:法律制度的总称,有国家就有法制。
法治: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国家权力依法行使。
四、法与社会
(一)法与科技
科技发展影响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可以保障科技发展。
(二)法与道德
联系:产生、形式归属、内容、功能、发展水平。
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内容结构、实施方式、冲突解决方式。
宪法学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概述
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内容最根本、效力最高、程序最严格);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本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二)宪法的发展历史
1787年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54年宪法——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三)宪法的渊源和宪法典结构
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
结构:序言、正文(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附则。
(四)宪法的制定
制宪权和修宪权都是根源性的国家权力。主体:制定由人民,修改由全国人大,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五)宪法的修改
机关:全国人大。程序:提案主体是全人常或1/5以上代表,通过要求是全体代表2/3以上,公布机关是全国人大主席团。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国家性质(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
(二)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对财产的态度: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三)基本文化制度
发展教育事业、科学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开展公民道德教育。
(四)基本社会制度
计划生育、人才培养、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
(五)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
(六)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七)我国的行政区划

横向: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区划、特别行政区划。
纵向:省、县、乡三级制。
(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自治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权,自主管理地方财政,对外交流等。
(九)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普遍性、平等性、直间并用、秘密投票、差额选举原则。
基本程序:选举主持、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公布、代表资格审查。
代表的补选、罢免和辞职。
人大代表的权利: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物质保障权。
(十)特别行政区制度
权利分配:中央管和特区管。
政治体制:机构职权、官员任职资格、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