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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别再问“什么是法律了”,先搞清楚“什么是法律思维”

       2026-03-23 网络整理佚名620
    核心提示:如果问你,“什么是法律”,你可能会脱口而出:宪法、刑法、民法⋯⋯是一堆法条。但如果问你,“什么是法律思维”,你可能会愣住。法条是会变的,但法律人思考问题的方式,是有底层逻辑的。

    如果问你,“什么是法律”,你可能会脱口而出:宪法、刑法、民法⋯⋯是一堆法条。但如果问你,“什么是法律思维”,你可能会愣住。

    法条是会变的,但法律人思考问题的方式,是有底层逻辑的。这套逻辑,从古至今,被一群最聪明的头脑争论、打磨、重构了上百年。

    今天推荐的这套法律科学经典译丛,就关于“法律怎么想”这件事。这五本书不教你背法条,而是带你走进一场横跨欧陆与英美、持续一个世纪的顶级思维训练。

    新闻自由法律

    今天推荐的第一本书,直指法学与法律人的“存在主义危机”。

    很多法学生以“法律人”自诩,以为接受了法学教育,就拥有了某种优越的思维模式与社会地位,然后,一定有人被这样嘲笑过:“法学?不就是翻翻法条吗?是什么正经学问呢?”

    一个世纪前的美国,法学也经历着这样的危机。彼时,法学主要是一门手艺,法学生要经历学徒式的训练,熟读厚厚的案例汇编,总结其中的法律原则,渴望在法庭上大展手脚。然而,有些人不满足于此,日渐兴盛的自然科学开始让他们思索:法学为什么不能拥有自然科学那样严谨优美的体系与公理?

    阿尔伯特·科库雷克就是其中一员,他在《法律科学导论》里要解决一个问题:法律为什么是一门科学?他给法律关系做了“化学分析”,告诉我们,看似庞杂的法律世界,最终都可以简化为“权利”“义务”这些基本要素和基本关系。

    就像化学家把万千物质还原成元素周期表,科库雷克把“权利”“义务”“权力”这些大词,拆解成最小的逻辑单元,搭建起了法律科学的庞大体系。

    如果你正在经受此种疑虑的折磨,不妨从他这里寻求些许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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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科学导论

    〔美〕阿尔伯特·科库雷克 著

    程朝阳 译

    2025年7月出版

    ISBN:978-7-100-25209-6

    内容简介

    本书是科库雷克法理论和法哲学的集大成之作,不仅向一般读者系统介绍了法律科学的基础知识,还集中展现了作者在法律概念、法律关系、法律渊源、法律分析及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核心思想。科库雷克主张对法律基础概念进行严格定义和细致分类,强调对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的原子化分解,从而推动了基本法律概念的精准化和明晰化,深化了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体系和权利分析框架,为现代法学中的所有权理论和财产权谱系分析奠定了坚实基础。本书在美国法理学界产生了重要且深远的影响,成为美国分析法学的经典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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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存在主义”危机之所以在美国爆发,是德国法学的种子生根发芽的结果。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家,阿道夫·默克尔,鲁道夫·耶林的弟子,同样注重严谨的概念,被后世称为“一般法学说”的创立者。

    默克尔干的事,和科库雷克有点像。他以“客观法”和“主观法”为纲,试图建构出一套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概念框架。他告诉我们:没有精确的概念,就没有严谨的推理。

    我们今天在教科书里看到的那些关于“法”“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定义,很大程度上都可以追溯到默克尔的工作。这本书是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结构与法治原理的重要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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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法学说的要素

    阿道夫·默克尔 著

    雷磊 译

    2022年9月出版

    ISBN 978-7-100-20889-5

    内容简介

    本书系“法律科学经典译丛”系列的作品之一,作者是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与法哲学家阿道夫·默克尔,他被后世称为“一般法学说”的创立者,本书内容即是阿道夫·默克尔关于“一般法学说”经典传世篇章的合辑。《一般法学说的要素》以德国传统上“客观法”和“主观法”的区分为纲,分为两章。在第一章“客观法”之下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一般描述”,第二部分为“法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第三部分为“法的实证性与公正”,第四部分“国家专论”。第二章“法律关系与主观法”相对简单,主要围绕法律关系的范畴展开,着重讨论了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主观法(权利)的概念以及法律关系的形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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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法理学课堂上最经典的问题。19世纪末的欧洲,主流的答案是:法律不说话,那法官就是“自动售货机”,塞进去事实,吐出来判决,没有你什么事。但有一群人不同意。他们认为,法律必然有漏洞,而法官不是机器的嘴巴,而应该是法律的共创者。这群人,发起了一场名为“自由法运动”的思想风暴。这场风暴的丰硕成果,就收录在《法律方法的科学》里。

    翻开这本书,你会看到一串名字:惹尼、埃利希、庞德⋯⋯他们的立场不尽相同,但围绕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当制定法沉默时,法官如何进行“法律发现”?惹尼主张,要用“自由的科学探究”去发现生活中的法;埃利希提出,要去研究社会中实际发挥作用的“活法”;庞德强调,司法判断需要考虑社会利益与后果⋯⋯

    这本合集,不是一本立场单一的论文集,而是一幅呈现近代法学思想转型的观念地图。它告诉我们:我们今天习以为常的很多观念——比如法律有漏洞、法官需要裁量、法律不是封闭的规则体系——当年是如何被一点一点提出、争论、沉淀下来的。

    对于想理解现代法理学、法律解释学以及司法方法论的人来说,这本书提供了一个极具启发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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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方法的科学

    〔英〕惹尼等 著

    雷磊等 译

    2022年9月出版

    ISBN:978-7-100-21395-0

    内容简介

    本书集结的各篇文章代表了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初自由法运动的丰硕成果,各作者主要研究背景为欧陆法学圈。本书的理论关切在于立法与司法的功能,在论域上,它兼顾了法学方法论、法律社会学与法政策学。 本书共包括十三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官的问题”,共十章,主要涉及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方法(自由的法律发现)和法律思维;第二部分是“立法者的问题”,共三章,主要处理科学立法问题,尤其是法典化的方法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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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较于上面两本书的娓娓道来,那这本就是一篇激情的檄文。

    1906年,一位29岁的年轻人,用笔名发表了一篇只有52页的文章——《为法律科学而斗争》。

    他直接向统治了德国法学界近百年的“概念法学”开炮。他把那种将法官视为“思考机器”的观念,称为“拜占庭式的观念”。他认为法律适用涉及的首先是一种意志与感觉行为而非认知行为。什么意思?意思是,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不是靠纯粹的逻辑推导,而是首先要靠一种训练有素的法律感觉去做出判断,然后再去证成它。

    这本书里,收录了他最著名的8篇论文,包括《为法律科学而斗争》《论正确法学说》等。它既有作者年轻时的热血,也有其一生思考的沉淀。读这本书,你会感受到一种久违的激情:原来,法学也可以是一门需要为之“斗争”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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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法律科学而斗争

    赫尔曼·康特洛维茨 著

    雷磊 姚远 译

    2022年9月出版

    ISBN:978-7-100-21231-1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8篇康特洛维茨在法理论方面的代表性论文:《为法律科学而斗争》(1906)、《论正确法学说》(1909)、《法律科学与社会学》(1911)、《法律科学的时代》(1914)、《自由法学说前史》(1925)、《法律科学方法论概要》(1928)、《对现实主义的理性主义批判》(1934)、《法的定义》(21938)。这些论文基本囊括了康特洛维茨在法理论方面的所有重要代表作,较为完整地勾勒出了自由法运动/自由法学说的基本主张、基本框架、发展脉络、法律科学观与法律实现主义的关系、法概念主张等各个方面,可以被视为“自由法运动”的代表性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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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本次推送的最后一本书,《像法律人那样推理》代表了法律推理论辩的当代进展。经历了规则与经验的反动与再反动,但肖尔还是坚定地告诉你:有时法官必须做他不赞成的事,这才是法律推理的核心。

    弗里德里克·肖尔,当代新法律形式主义的代表,在 《像法律人那样推理》这本书里,干了件“逆潮流而动”的事:为“形式主义”翻案。在过去的100年里,“形式主义”几乎是个贬义词,意味着死抠法条、不顾后果。但肖尔问了一个问题:法律和道德、政治的区别到底在哪里?他的答案是:规则性。

    法律之所以是法律,不是因为它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得出最正义的结论,而是因为它有一套稳定的规则。法官的任务,首先是适用规则,哪怕这个结论从个人角度看是“错误”的。

    所以肖尔说了一句很“狠”的话:“法官很多时候有义务去做他并不赞成之事。”比如,一个司机以105公里的时速安全驾驶,但限速是时速100公里。实话说,夜深人静的公路上,超速5公里很难说司机“有错”。但规则就是规则,他超速了,法官就要按规则裁判。

    当然,肖尔为之辩护的并不是“旧”形式主义,他也认识到了现实主义的合理之处。例如,如果一个地区的警察基本不查处超速5公里这种小事,那么当地的“规则”也会发生变化。至于此种规则如何获得“规则性”,可留待各位法律人读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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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像法律人那样推理

    〔美〕弗里德里克·肖尔 著

    雷磊、张翅翔 编译

    2025年7月出版

    ISBN:978-7-100-25039-9

    内容简介

    本书由法律新形式主义的代表弗里德里克·肖尔于37年间发表的14篇论文汇编而成。这些论文通过法律推理的诸多方面来讨论“什么是法律推理”,或者说“法律推理究竟有何特点”这一问题,并兼及对“法律的特征与本质”的理解。简言之,作者认为法律推理具有依规则推理的特征和权威论证的色彩,而这源于法律的“法律性”,或者说“形式性”、“一般性”和“规则性”。但这只会使得法律推理具有推定的而非绝对的排他性。作者试图证明,法律形式主义并不是一个在法律学说史上的遗迹,而同样在当下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这五本书,从欧陆到英美,共同构成了一幅法律方法论的认知地图。不只是让你知道 “什么是法律”,更能帮你真正搞懂 “什么是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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