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花生壳b2b外贸网信息发布平台!
1895153572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2026-03-16 网络整理佚名1810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

    新闻媒体监督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条 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四条 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失实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澄清事实,进行回应。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法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改进工作。 第八条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反映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 明确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的原则,一审、二审、再审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缺席审理的案件;未经批准的死刑案件等除外。二、确立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成立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院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明确审核监管、舆情监控、内容审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规范上网流程。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审批实施一案一审批。承办法官通过开庭须知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事宜;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公布的,合议庭认为理由正当的,报主管庭长审批;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经合议庭评议确定拟上网的,报送主管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批。四、实行考核与奖惩。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执法业绩档案,同时纳入部门年终考核中;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从互联网公布的文书中选取,裁判文书出现差错的,由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院审委会决定。 为更好地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渠道,增强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裁判文书属于应当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1、各类一、二、再审判决书; 2、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3、不予受理的裁定; 4、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5、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6、发回重审的裁定; 7、执行异议的裁定; 8、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 未成年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除外。 第二条 我院制作的2009年7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属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应当上网公布。 二、 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 第三条 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第四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应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当事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第五条 证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第六条 拟上网文书电子文本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 三、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审批程序第七条 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由庭长作为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核批准人。 第八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校对,确保拟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内容得真实性、准确性,形式的规范性、完整性。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在受到文书送达回证之日起三日内,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的正本和电子文本报送庭长审核批准。 第十条 庭长应当对拟上网文书是否属于上网范围、是否已删除当事人和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是否有必要推迟公布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一条 对于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应及时报请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的,由承办人报庭长审批,经主管副院长审核,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上网公布。 四、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流程 第十三条 经过审判后决定上网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及时报送本部门内勤,由内勤统一登记并报送本院网站。 第十四条 本部门内勤应及时将本部门决定上网的裁判文书的正本和电子文本报送本院网站。电子文本需通过专用U盘报送。 第十五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相关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说点什么吧
    更多>同类百科知识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