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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2026-03-08 网络整理佚名1390
    核心提示: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阔教职员工和学生创造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

    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阔教职员工

    和学生创造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

    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

    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社

    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效劳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

    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

    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积极促进和标准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

    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开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

    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

    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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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

    划和保护规定;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

    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

    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

    合同;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

    有突出奉献人员予以奖励;

    (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

    合作;

    (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高等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高等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标;

    (三)高等学校的其他效劳性标记。

    第八条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

    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造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

    是高等学校职务创造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等学校。专利权被依

    法授予后由高等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

    高等学校享有。

    第九条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

    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

    学校享有。

    为完成高等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

    第十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高等学校在其业务

    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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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高等学校相同的方式使

    用该作品。

    第十条主要利用高等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高等

    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

    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

    高等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

    利由高等学校享有。

    第十一条在执行高等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

    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高等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

    工程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己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

    的创造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高等学校签订协

    议,确定其创造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三条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工程研究的

    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

    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创造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

    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

    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辞退的人员,在离开高等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

    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创造创造或技术成果,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

    有。

    第十五条职务创造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

    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

    酬的权利。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

    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实行知识产

    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

    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

    构的高等学校,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本校科研工程的立项、

    第3页共6页

    成果和档案管理。

    应用技术工程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

    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

    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工程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

    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

    收集整理后交本校科研管理机构归档。

    第十八条在科研活动中作出的职务创造创造或者形成的职

    务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校科研管理机构(知识

    产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

    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对课题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

    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对

    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标准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

    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

    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

    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

    义务等内容。

    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对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

    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

    可使用前,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

    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

    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本校知识产权管理

    机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

    应证明。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高等学校的教

    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本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

    密。

    第4 页 共6 页

    高等学校对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工程应当加强审核

    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

    作,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

    高等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

    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

    评估。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可根据情况逐步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

    制度,与有关教职员工和学生签订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保证书,

    明确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章奖酬与扶持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保护职务创造创造、职务技

    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

    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作

    出突出奉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创造创造、职务

    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使

    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职

    务创造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奉献的人员给予

    奖励。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经学校许可,由职务创造创

    造、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进行产业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

    取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奖酬。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

    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高等学

    校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

    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产业化作出重要

    奉献的人员给予奖酬。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等学校科技企业,或者主要以技术向

    其他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的高等学校,可以将在科技成果的研

    究开发、产业化中做出重要奉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者出资比例。该持

    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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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高等学校

    应拨出专款或从技术实施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知识产权

    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维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的有关费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

    人,高等学校应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职称评聘的重要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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