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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炎陵法院:倾情调解涉企纠纷 助力企业破解难题

       2026-03-05 网络整理佚名1690
    核心提示:为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扎实助推“双进双促”工作走深走实,8月15日

    为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扎实助推“双进双促”工作走深走实,8月15日,炎陵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我院联点企业湖南省某药业公司和安徽省某中药材种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省某药业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某中药材种植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中药材种植收购合同》,合同约定了购买药材品种、支付价款方式等内容。2021年7月17日,原告湖南省某药业公司按约定向被告安徽省某中药材种植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药材种苗款72万元。2021年7月17日,原告湖南省某药业公司收到部分药材种苗,而剩余药材种苗,被告安徽省某中药材种植公司迟迟未发,原告湖南省某药业公司遂向炎陵县人民法院起诉。

    湖南炎陵新闻

    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认真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向其细致讲解了买卖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原、被告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安徽省某中药材种植公司承诺分两期支付原告退货款、律师费等款项,总计401952.92元。至此,一场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炎陵县气候地理环境十分适合中药材种植,近年来,为助力群众多元增收,实现乡村振兴,我县大力扶持中药材种植产业,此次涉中药材买卖合同纠纷和平化解,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下一步,炎陵法院将继续秉承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双进双促”工作优势,以调解之“柔”,维护法律之“刚”,切实减轻企业诉累,积极引导企业选择诉前调解、和解等方式,尽量避免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将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消于萌芽、止于未诉,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图片:罗 敏

    文字:胡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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